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落實《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有關條款,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研究并制定本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職工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家庭成員3人以上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限額為80萬元。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購買商品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20%;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30%。購買存量(二手)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10年(含)以下的,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25年以下,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40%。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10年(含)以下的,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50%。對三次及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三、《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沈政辦發﹝2016﹞40號)和《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補充措施的通知》(沈政辦發﹝2016﹞106號)規定的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同時廢止。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