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未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將面臨罰款......
從本月起,沈陽市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險費及工傷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費,不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按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將面臨滯納金和罰款。
針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單位在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針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銀行代征,參保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工商銀行24個指定網點簽訂扣款協議。
為確保參保人正常繳費,經地方稅務機關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雙方協商,現正常持續繳費的參保人原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銀行三方共同簽訂的扣款協議繼續執行,由地方稅務機關接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征收職責。參保人也可根據本人意愿,重新與銀行簽訂扣款協議。參保人簽訂扣款協議后,應到戶籍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錄入銀行賬號、補充相關信息、選擇當年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核定應納費額等相關業務。
以后每年7月1日至15日,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選擇下一社保年度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并核定應納費額。參保人應按照戶籍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納費額,于每月18日前將應納費款存入本人開立的繳納養老保險費銀行賬戶。銀行代扣費款后,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繳納。